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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小便宜吃大亏

■生活与法
1998-07-05 来源:生活时报 赫敏侠 我有话说

刘某、张某、崔某是河北省来京农民,因贪图便宜购买的摩托车均没有合法手续,被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,判处免予刑事处分,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去年10月间,刘某、张某、崔某在丰台区城寿寺、朝阳区潘家园附近,先后从任某、翟某处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购得幸福125型摩托车一辆,而该车原价值人民币5100元;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得春兰225型摩托车一辆,该车原价值人民币11250元,买来后归自己使用。

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,3人购买摩托车未到合法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,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无合法手续的摩托车,故3人均应当明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,而予以购买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理应受到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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